??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2018年第一批新增企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 价格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8-06-27 发布处室: 浏览次数:
【文字 】【关闭窗口】保护视力色:

各区县(市)价格、粮食、农业主管部门,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各区县(市)供电部门:

为减轻我市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甬价管〔2017〕30号)的精神,市物价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供电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市新增企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审核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初审上报,市物价局汇总审核,现已完成2018年第一批新增企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核工作,企业名单及农用电审核比例详见附件。

新增企业电价优惠政策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政府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018年第一批新增企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核汇总表.doc

 

宁波市物价局

2018年6月21日

原文件下载: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2018年第一批新增企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的通知.tif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相关信息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