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以及上级价格部门文件精神,我们起草了《关于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具体详见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电子邮箱:nbwjtz@126.com 2、传真:89183931。 3、信件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affiliates365.com价格管理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 感谢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长期以来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附件:《关于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物价局 2018年5月9日 附件: 关于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物价局、民政局,市有关电水气经营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以及上级价格部门文件精神,现明确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不包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将房屋出租且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电、用水、用气。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设置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街道(乡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护理照料)中心,以及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举办并依法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价格标准 (一)用电价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价格。 (二)用水价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执行当地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适用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的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 (三)用气价格。用气价格包括管道天然气价格和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道天然气和管道液化石油气均执行当地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适用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的用气价格。如居民气价高于非居民气价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或非居民气价,一经选定,应当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 三、办理程序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凭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认定文件,到电、水、气经营企业办理上述相关价格(收费)标准调整事宜,相关经营企业不得无故拒办或推诿。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应当分户分表计量。与多个类别混合使用一个计量装置的,居民养老服务机构可向相关经营企业申请,进行分户分表计量。 相关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操作规则,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审核确认之日起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民政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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