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申请材料
一、关于(×××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
二、×××项目备案表;
三、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五、投资主体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决议);
七、建设、并购类项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八、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文件(存款余额或存款余额+银行意向书);
九、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办理流程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履行相关手续、报告有关信息。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受理事项,因此需要登录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系统进行申报。网址:http://services.ndrc.gov.cn:8080/ecdomain/portal/portlets/bjweb/newpage/firstpage/firstpage.jsp。
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请至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申报,网址:http://jwtz.ndrc.gov.cn/jwtz-ex/home.do(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
法定依据
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
2、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3、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5、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外资〔2017〕1893号);
6、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7〕1893号);
7、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外资〔2017〕2050号)。
常见问题解答
1、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2、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3、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中央管理企业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4、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5、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6、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7、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五)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8、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9、项目名称:一般应包括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地和反映主要投资内容的关键词。比如:A在甲国新建玩具制造厂项目、A并购甲国B企业50%股权项目。
10、近两年信用情况: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如被列入,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比如:某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境内公司制企业A。A的股东包括A1(控股股东)及B1。A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A2;B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B2。按照“逐层穿透”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填报A、A1、A2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和近两年信用情况。
11、项目主要内容是新建境外企业(如新注册成立境外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等),且尚不涉及新建生产线、并购资产等其他投资活动的,应说明拟建立的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如有)、类型、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对于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的说明可以适当简化或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