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建设,引导和培育我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市发改委起草了《宁波市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nbzxban@163.com; 2、传真:89187780; 3、信件: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市发改委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反馈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0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宁波市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6号)精神,加快促进我市通用航空业发展,全力推进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抓住和用好通航产业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服务为牵引、制造为支撑、改革为特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供给、先行先试,科技引领、开放融合,集聚发展、重点突破的原则,加快推动通用航空运营管理、服务消费、研发制造、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等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切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不断提升通用航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打造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更好地助推宁波“名城名都”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拥有各类通用机场3个以上,培育形成3-5家核心通航运营服务企业和10家左右关联服务企业、10-15家关键配套企业,基本建成一所通用航空院校和一批科教创新平台,举办通用航空主题展,争取设立通用航空新材料检测中心、适航审定支持中心和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通用航空产业体系初步形成,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达到300亿元,基本建成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 二、大力培育通用航空服务市场 (一)发展短途运输和公务通航。与长三角及周边省、市建立低空短途运输网络体系,适时开通环杭州湾、义甬舟和沪甬通用航线。鼓励发展商务通勤,吸引国内外知名公务机运营商在宁波设立运营基地,发展高端中小型公务机业务。支持有实力的通航运营企业,发展常态化短途运输、跨岛交通服务。结合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支持布局临空联运物流园,鼓励发展“最后一公里”通航快递物流业务,规划建设通航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网点。﹝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市邮政管理局﹞ (二)扩大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积极推广通用航空在应急救援救灾、医疗救护、消防(含森林防火)、城市救护安保(含打击犯罪、反恐)、农林植保(含农业保险查勘定损)、能源建设(含电力巡线)、国土及地质资源勘查(含遥感测绘)、海监渔政(含渔业安全生产)、海上交通及救助、气象服务等公益性服务领域的应用,财政每年设立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采用政府购买通航服务的方式引领通航服务市场发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购买通航服务实施业务指导。市应急办牵头对应急救援、处理冲突任务和重大公务活动等公益性通航服务年度需求和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负责对分配使用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谋划建设宁波市通航应急救援基地。探索通过创新商业保险模式,使普通百姓获得“空中120”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宁波海事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金融办、市保监局、市城管局﹞ (三)发展新兴消费类通航服务。发挥梅山在保税及进出口贸易的功能优势,鼓励发展直升机交付维护运营等通航产品贸易,支持拓展通用飞机租赁、金融保险等服务。加快发展通航旅游市场,联合舟山、台州等地开发东海群岛低空观光线路,加快奉化国家级通航飞行营地建设,在适宜地区支持开展直升机观光体验飞行项目和动力三角翼、滑翔机等通航运动体验项目。鼓励发展通航驾驶私商照培训、航空体育、模拟飞行体验、航空摄影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航空主题馆、航空乐园,支持航空俱乐部、通航爱好者协会等社团发展,扩大通航消费群体规模。结合商贸会展、影视拍摄等活动需要,鼓励无人机应用服务发展。﹝牵头单位:市旅游局、市体育局;配合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 三、积极发展通用航空制造 (一)提升通用航空制造水平。鼓励和支持本地优势企业转型发展通航飞机整机装配与制造(含无人机)、飞机改装与维修、飞机发动机及其他零部件、航空新材料、航空电子等航空制造业。鼓励有条件的本地企业并购或投资国外拥有适航认证的成熟通用机型,主动承接国际领军企业的先进技术、生产管理、市场和产能捆包转移。加大对航空制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对新取得国家航空器整机和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许可证的企业给予800万元的补助;对新取得航空关键零部件和航空电子生产许可证、适航许可证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补助;对新取得通航飞机改装与维修生产许可证、适航许可证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补助。支持优质航空制造项目纳入市重点工程,同等享受市“3511”产业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给予“一事一议”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 (二)鼓励提升通航研发水平。鼓励国内外通航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通航技术领域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结合宁波产业优势,支持设立通航新材料检测中心和适航审定支持中心,构建通航科研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引导通航制造企业积极建设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支持通航产业技术突破,通航领域重大科技专项优先纳入市“创新2025”重大科技专项。结合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重点支持通航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积极投入基础科研保障条件建设,按照其科研基础设施投入(不含土地购置)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通航企业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三)大力推动通用航空专业园建设。加强市级统筹,支持通航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域依托通用机场选址建设或龙头企业设立通用航空专业园。产业规划方向明确、能够提供产业化发展空间、有规范管理机构的通航专业园,已入驻一定数量的项目和企业,产业培育有一定基础后,可优先列入创建名单;入驻的项目和企业产生经济效益、有主营业务收入且达到一定规模,产业培育取得突破后,可优先列入认定名单。列入创建或认定名单的通航产业专业园,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深化产业链研究,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和培育引进产业链相关企业、项目和机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 四、加大改革支持力度 (一)争取更多空域资源。分近远期积极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近期重点推进真空1000米以下空域低空开放管理试点,按照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开展低空空域划设试点,区分不同模式实施分类管理,结合实际需要适当扩大三类空域的试点范围。远期根据前期试点推进情况,适时推进真高3000米以下空域低空开放管理试点。积极争取华东区通航服务平台落户宁波。加强与东海舰队航空兵部队的紧密沟通协调,规划总体空域,划设低空空域范围,最大限度释放通航空域资源。﹝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民航宁波空管站﹞ (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加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与东海舰队航空兵部队、东部战区空军(空域管理部门)的紧密联系,积极争取军方在空域资源、通用机场选址审核、飞行计划审批、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大力支持。建立市区两级共同支持、推进通航产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成立市通航产业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重大事项,促进通航重大项目引进跨区域合理布局,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联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通用航空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考核体系中,对通航产业发展较快的相关区县(市)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给予考评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 (三)强化全程安全监管。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通用航空监管机制,形成全过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运营各主体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落实机制。充分运用网络、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通用航空器地面和空中活动的监控与追踪能力,探索基于电子围栏设置的无人机管理办法,严厉打击“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全市通航数据库,全面掌握通用航空器及零部件设计、生产、组装、维修以及各类通航社团组织、飞行人员等情况。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有效加强通航活动主体监管,规范通航活动审批。规范通航行政管理,简化进口通用航空器购置审批(备案)手续。加强通航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委、机场与物流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民航宁波空管站;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相关区县(市)政府﹞ 五、加快通航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规划引领。认真组织实施《宁波市建设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围绕“一核四极多节点”的布局要求,坚持市、区县(市)、功能区管委会多级联动,加强对通用机场、通航产业园区、通航重大项目的整体规划布局。编制出台《宁波市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科学有序推进通航机场规划布局。加快编制《宁波市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人口密集区、重要景区等区域规划布局直升机永久性或临时性起降点,满足多样化通航需求。加强通用机场、通航产业园区和有关产业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应急办;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委、市经信委﹞ (二)完善审批程序。列入规划的新建通用机场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军方、民航部门场址审核意见,未列入规划项目不得报批场址。向军方申请审批场址时,须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省发改委。向民航部门申请场址审核意见时,可由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投资人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审核。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审批(备案),含增建跑道、延长跑道内容的改扩建项目须先征求军方、民航部门意见。各区县(市)级发改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直升机起降点审批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航局和空军等部门关于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审核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委,配合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 (三)推进通航设施建设。按照国家通用机场建设规范,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以确保运行安全为前提,节约用地、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通过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加快通用机场建设。二类及以上通用机场选址获得审批通过的,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500万元补助。鼓励各地合理规划建设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对符合国家及民航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直升机(临时)起降点,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积极推进通用机场跑道、地下综合管廊、主干道路等通航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全市PPP项目建设计划,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同步建设覆盖全市的集通用航空指挥调度、飞行服务、飞行监管等功能为一体的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给予财政补助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民航宁波空管站;配合单位:市交通委、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 六、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一)加大财税支持。通航制造企业同等享受“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等相关优惠政策。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列支资金支持政府购买通航公共服务、支持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设立通航新材料检测中心等科研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支持宁波各类产业基金参与设立设立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基金,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全市通用航空专业园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对获得私募基金投资,并获得创投基金或天使投资基金跟投的优质通航初创企业,经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示范奖励。鼓励银行及保险机构积极探索通航融资租赁业务,引导保险机构推出鼓励通航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的险种,对投保企业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补助。引导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市内外通航运营公司合作,开发直升机空中医疗救援保险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来甬投资通航项目公司及本地通航企业上市融资,享受市推进企业挂牌上市有关政策。引导通航企业争取国家民航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相关区县(市)政府﹞ (三)加强用地和审批服务支持。适用“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业用地保障政策和差别化供地政策,通航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市级项目用地储备库,力争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涉及通航产业基础设施项目等符合划拨条件的,除可按程序划拨供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涉及通航产业服务业项目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做好通航产业项目用地审批服务工作,强化通航项目用地供后联合监管。﹝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办、相关区县(市)政府﹞ (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将通用航空人才列入市紧缺人才目录,且相关职业资格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取得民航执照或适航认证资格等通航资质证书的的空管员、飞行员、签派员、机务等紧缺专业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岗位补贴;对国有企业引进的通航紧缺人才,可在原有薪资待遇的标准基础上上浮20%执行,对列入市人才计划的通航人才,在落户购房、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就医等方面予以保障。创新通航专业院校建设模式,依托全市名院名校名所名人“四名”引进工作,积极招引国内外通航院校来甬设立分院(校),招引院校享受市研究院所引进共建(甬政发﹝2014﹞7号)相关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在我市设立国家级和省级通用航空行业学会、协会。探索创新通航专业人才培养方式,支持在甬院校设置通航相关专业,构建通航人才培养和储备体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配合单位:人才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