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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积极推进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信息来源: 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18-06-30 发布处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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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阶段,市发改委在多地调研考察、意见征询的基础上,形成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83号)(以下简称《意见》)。7月1日开始,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的企业投资项目,只要产业规划明晰,项目标准明确,都可以实施承诺制。

承诺制改革的核心是以“一次性的承诺”改革“一箩筐的审批”,是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建立起“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具体来说,是由政府制定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职能部门针对具体项目联合提出标准要求,企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即可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项目竣工后进行对标验收,通过验收的,可以投运;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意见》提出,要全面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评估等区域评价工作,提出相关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企业自主决策参与承诺制改革。《意见》明确,对于纳入承诺制改革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签署承诺书。企业可以对应当履行的全部审批事项实行承诺,也可以选择部分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在承诺范围内,企业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相关情况。

同时,政府部门加强承诺制改革项目的全过程监管。项目开工前,指导和服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施工设计。建设中,及时组织定期和不定期联合检查,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开展施工。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达标不投产。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评价机制。将企业、参建单位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浙江网公开披露。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主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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